在作出立案决定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可以建立相应的材料信息库,将材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这样便于在不予立案复议过程,负责复议的法制部门可在信息库中调取材料,并与信息库中相类似的材料作比较判断,从而加强实际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沟通。立案决定的信息输入,则便于可待侦查程序结束后与侦查终结的结论作比较对应,通过检验来总结经验。
2、立案程序中采用的调查材料方式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当前许多刑事案件隐蔽性强、手段技术性高,其中经济类刑事案件,常伴有民事纠纷,资金流向、票据往来等又通常是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点【3】。对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是由于对法律规定片面理解所造成的。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立案前对当事人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确定的,采用强制性侦查方法会给一些无犯罪事实的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负面影响;而立案即是确认当事人有犯罪嫌疑,因而便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方法来收集证据。从刑事侦查效率角度来看,立案条件比追究刑事责任条件宽泛,立案程序中频繁使用侦查手段势必会分散公安机关的侦查精力,降低刑事办案效率。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侦查手段实质上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专门调查,是在一定阶段、条件下的特殊调查方式,所以,并不能绝对地排除一些非强制性的侦查方式在立案程序中作为调查形式。绝对的排除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
据此,从立法角度和实际操作出发,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用非强制性的侦查手段,例如:询问相关人员、查询、鉴定、勘验、检查等,这些方式的使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立案的审查力度,相应缩短立案审查期限,另一方面,亦不会给当事人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
3、目前一些刑事案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或者犯罪构成表述本身抽象、概括,加之在立案阶段一些专门性技侦手段不能使用,给立案甄别和判断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经济类案件。故而造成在实践中,一些办案单位遇到复杂案件,在取得的相关材料无法明确判断是否立案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程序之所以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是因为立案程序是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判断的过程,是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那么,在材料无法明确作判断时,便无法进行排除和确认,这种情况下的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则可能纵容犯罪分子。
为了在实践办案中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并考虑到实际办案效率,可以建立特别审查确认程序,即在办案的侦查人员遇复杂、疑难案件、相应材料无法明确作判断时,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借鉴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方式进行第一次集体讨论,确定再次调查的方向、范围,集体讨论可以联合法制部门一同进行,以便于今后的复议;在取得相关材料后,对案件进行第二次讨论,集体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形成立案与否的判断后报领导审核、审批。这种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人因素对立案决定的影响,较好、客观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综合各方意见,防止立案不实和草率不立案。
综上所述:公安立案工作作为公安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重要步骤,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质量,关系到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新时期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从容应对挑战、化解难题,要建立高效的现代化警务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实际操作规范,以“严格执法”为指导思想,改革旧的模式,在不断调整中创设新的、有活力的应对机制,以高效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促进立案程序的规范化。
注 释:
【1】公安部五局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五局 2000年12月 1-5页码
【2】田敏全 《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6年5月 200-209页
【3】刘绍武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 1999年12月 71-92 页
参考文献:
1、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2月版
2、周永清 《办理刑事案件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解答》 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田敏全 、王锋 《新刑事 诉讼法释义》 省农大 1996年6月版
4、王在山 《刑警执法办案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