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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不立案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加 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其中必须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
  
三、不立案决定内部监督程序的构建
当前,按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法律监督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 院确定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等有关制度已先后出台。但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不立案监督的相关机制建 设也应引起我们的共同关注。笔者认为,对于不立案监督同样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的重要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立案内部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 研究“关于不立案决定内部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而其主要内容应是建立健全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查程序。通过相关机制的构建,进一步把检察机关 办理直接侦查的案件更有效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而且也能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
建立不立案决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除前文所述应切实厘清关系、准确定位,确立必要的集中统一实施监督、内外监督适度结合的原则,实行不立案决定备案移送制度外,应当就复议、复查等相关程序和流程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规定。
一 是应赋予同级侦查监督部门不立案决定复核权。对于侦查部门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的不立案案件,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如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发现后移送,包 括侦查监督部门自己发现的不立案案件,必须进行复核审查,通过立审分离,强化对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同时,对于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分管检察长未审批的不 立案案件,侦查监督部门经复核后,应提出意见。如认为应当立案的,应报请分管检察长后,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这类复核案件下级侦 查监督部门,同时应报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那么,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复核复查时,是否应当拥有调查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检察机关开 展内部不立案监督只是建议性的,区别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二是应赋予同级侦查监督部门查证建议权。由于内部不立案决定监督不可以使用《说明不 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而客观上,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复核审查以及复查时,仅凭借侦查部门等移送的材料,有时是很难即刻做出是否应当立案的判 断的,有时不立案案件可能由于原承办人认识的局限性和工作的不到位,往往存在缺少有关细节证据、初查不够严密等问题。同时,从侦查部门来说,对已做不立案 决定的查结线索启动再查并无程序性障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39条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举 报材料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对于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予结案;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依法处理”的规 定,说明对于查结的不立案案件,侦查部门可以进行再调查。由此,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复核复查过程中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或者其他确实需要作调查的,可以通 过建议侦查部门对有关事实作进一步查证。这既符合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引导侦查取证的职能特性,也为提高不立案监督工作的质量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三是 完善复议程序。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不立案复议听证程序。根据目前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启动复议听证程序的人员应当包括两类:即除了不服不 立案决定的控告人外,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本着依法公开办案的原则,同样可以适用复议听证程序。
对于复议听证程序的设置,以下问题应予明确:
听证的组织部门。按照决定权与复议权相分离的原则,不应由原作出决定的职能部门自我组织听证,而应由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的、专门的部门来担任。根据目前检察院的内部分工,组织不立案案件的听证程序理应由侦查监督部门来承担。
参 与听证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有关人员,是确保复议听证正常和有效进行的基本保证。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当。听证员 是指在听证会举行的过程中,协助听证主持人从事听证的人员。原案件承办人不得担任听证员。实践中,听证员可以有2至3名人民监督员以及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 门刑事案件复查人员担任。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听证活动。书记员在听证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 作和其他事务。一般应由负责听证复议的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一名书记员担任。听证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控告人及其代理人、原不立案案件的承办人以及负责复议的办案 人员。
四是明确复查要求及其程序。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是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复议决定的复查部门。关于复查 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立案监督的实际作必要的扩大。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立案监督意见,经下级检察院复核反馈,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下级检察 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报上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由上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复查意见。


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 复查或审查不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向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制发《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通 知书”的15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另外,对于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复核后,同意侦查部门拟立案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案件,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上报备案的材料后,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可以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通知立案书》,下级检察院 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根据上级检察院的有关要求执行。
注释:
杨宏亮,男,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二款,《检察委员会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75页。
[2]余啸波主编:《侦查监督检察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5页。
[3]刘小青主编:《刑事申诉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页。
[4]陈娟娟:《内部立案监督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部门行使》,载《人民检察》2005年12月(上半月),第62页。
[5]余啸波主编:《侦查监督检察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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