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一般实行公开审判,而且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庭,所以一般也应采取直接审理方式,即采用开庭审理的方法,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到庭,进行审判。这样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诉、辩护双方的意见,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重新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因而有利于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另外,由于重新审判的案件自身的特点,人民法院审判重新审判的案件时除了采取直接审理方式外,还可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但由于不利于了解案情和不便于监督,这种审理方式限于使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上,对于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由于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或是由于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方式应该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