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刑法理论
法治焦点
罪名详解
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疑难刑事案件
辩护指南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审判
>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时间:
2011-05-12 10:41
来源:
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
------分隔线----------------------------
上一篇:
人民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下一篇: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收藏
推荐
打印
推荐内容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受理与审查应归上一级审判机关管辖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刑事)
陕西死刑二审案首次公开庭审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热点内容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
什么是两审终审制?它有哪些特殊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低取保候审率暴露制度缺陷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