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刑法理论
法治焦点
罪名详解
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疑难刑事案件
辩护指南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诉讼
>
审判
>
撤回二审抗诉宜先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
时间:
2011-05-12 10:41
来源:
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
------分隔线----------------------------
上一篇:
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检方应出庭
下一篇:
第二审程序的慨念
收藏
推荐
打印
推荐内容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受理与审查应归上一级审判机关管辖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刑事)
陕西死刑二审案首次公开庭审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热点内容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
什么是两审终审制?它有哪些特殊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低取保候审率暴露制度缺陷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