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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事二审的审查范围:全面审查原则 既然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审理仅限于上诉和抗诉的范围,那么,上诉和抗诉范围以外的事项便只能通过审查活动来予以处理。从保障裁判过滤功能的角度来讲,二审法院有必要以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为依据,
  

  (2)根本性错误

  如果一审判决出现了违反宪法或者其他有损法治理念和精神的根本性错误,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比如,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就属于此类。举例来说,实践中有的案件所涉犯罪并非被告人所为,但其由于各种原因,自愿或被迫替人顶罪,从而导致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对此类错误不予纠正可能损及司法根本利益,包含这一错误的生效裁判也可能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改判。在此情况下,与其将来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终局裁判中的错误,不如在二审程序中加以解决,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先维持、后再审”的司法悖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二审法院只能以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为依据进行审查,不得调查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二审法院对于根本性错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仅仅通过阅卷、讯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即可作出裁判的,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前就此向控辩双方作出提示,允许双方发表意见和展开辩论。

  综上所述,权利救济与裁判过滤是刑事二审程序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功能。尽管不告不理的原则要求将二审的审理局限于上诉或抗诉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诉或抗诉范围以外的内容不予审查,可能会使我们在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采取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既有助于贯彻包括不告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也有助于实现刑事二审的程序功能,从而摆脱全面审理模式所陷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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