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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由于 刑事诉讼法 没有特意强调 死刑 复核庭应与 二审 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表现,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程序正义
  

  第五,从时间来看,由一定时间内下放死刑核准权,发展为无限制地长时间下放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控制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委托给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又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目前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混用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明证。因此,必须将死刑核准权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另外在法院组织法修改时也应当考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问题。

  (二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省级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应当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严格分开。具体办法是在二审作出判决之后再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没有参加过该案件二审程序的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复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不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应当提出改判的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也要提出相应的意见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这种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审议两个合议庭的审理意见的做法,系不得已而为之,但多一道检索程序,对防止可能产生的错误还是有意义的,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是可行的,可以暂时克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弊端。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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