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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表现,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
  

第一,从核准死刑的对象来看,开始确定的是少数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案件,后来不断扩大适用对象,单独的具体罪名发展到某几类犯罪中的应当判死刑的案件。

第二,从核准死刑的法律规定看,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法院。

第三,死缓案件的核准权没有变化,始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四,全国下放与个别省单独下放相结合,如、二省毒品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与其他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全国省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是结合进行的。

第五,从时间来看,由一定时间内下放死刑核准权,发展为无限制地长时间下放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控制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委托给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又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目前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混用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明证。因此,必须将死刑核准权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另外在法院组织法修改时也应当考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问题。

(二?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省级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应当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严格分开。具体办法是在二审作出判决之后再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没有参加过该案件二审程序的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复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不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应当提出改判的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也要提出相应的意见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这种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审议两个合议庭的审理意见的做法,系不得已而为之,但多一道检索程序,对防止可能产生的错误还是有意义的,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是可行的,可以暂时克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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