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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实行事后审主义的构思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在各国立法中,一、二审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现行我国刑事一、二审的关系定位,既是复审主义,又是续审主义。我国刑事二审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属复审主义,体现在二审不受上诉、抗诉
  

  2.二审以上诉理由事实审为辅的理解。

  如前所述,全面审查原则违背效率原则。上诉或抗诉理由事实审为何义?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基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理解上与一审法院法官的心理确认上存在偏差,加上这种偏差与相关案件的法条衔接上的异议,将这些存疑交给二审法官去阐明对错。这与现行二审事实审有着质的区别:首先是证据是否实行关门;其次是是否允许新的诉讼请求,即事实焦点是否固定;其三是法律后果的异同。

  国际上有些国家的二审制以上诉理由为限,例如德国刑诉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告法院只是根据所提出的上诉申请进行审查……”日本刑诉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关于上告法院的审查范围也有类似的规定。毕竟,以上诉理由为限进行审查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一,上诉理由的范围。如果上诉人有明确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内容,就以此上诉理由所提出的相关事实与所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何种判决内容为审查范围;如果上诉人只是口头或书面笼统地阐明不服判决,而未在上诉要求中载明具体内容,应视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才恢复全面审查原则。判决中的事实或依据的法律予以认可。如果上诉人仅对事实存在质疑,那么解决冲突的内容是审查这部分质疑内容的理由是否成立,而适用法律上上诉人无异议,即可认定为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认可,无须再予审查。如果单独就法律适用进行质疑,那么可以推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也不必费心进行审查。在具体案件上,二审审查内容应各有不同,不能机械地照搬硬套。第二,上诉理由事实审的内容。基于一审证据穷尽原则,二审不采纳新的诉讼证据或资料,那么何来的事实审?这里的事实审是刚才所述的一审证据与事实的衔接关系、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关系衔接为内容的事实审。二审法官将这些内容的采信合理与否进行刑事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解决社会冲突,解决冲突的标志是对法院审查、阐释,以化解上诉人不服原判的疑问。

  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应继续推行全面开庭的庭审方式

  我们认同二审庭审审查过程都必须通过全面直接开庭审理。在控、辩双方共同到庭的情况下,对一审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合法与否、认定事实的证据运用等在庭审中公开公平地进行审查,并最好能当庭对审查结果在庭审中予以一一固定,以便为最后裁判奠定基础,同时也避免暗箱操作之嫌。现行刑诉法对待控辩双方在审理方式上,似乎未能予以平等对待。例如,依照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第一款中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我们认为,无论上诉、抗诉案件,都应以开庭审理为宜,不应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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