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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前言 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被称为再审程序。当前,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加
  

  根据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补充了人民法院对申诉重审的具体条件: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补充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4)增加了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时限规定,即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期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但是,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了前苏联的模式,国家干预色彩较重,强调由法院代表国家发现“真理”。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而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这种诉讼制度带来诸多弊端,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主体无限、理由(条件)无限、时间无限、审级无限。

  1、申诉、申请再审以及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扩大化是传统审判监督程序在主体方面的典型特征。

  2、理由方面,以原判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是导致再审程序扩大化的重要原因,也是诱导当事人无限申诉的主要原因。因为法律对“错”没有进行界定,而判断“错”的主体又不是特定的,法院认为没有错,而当事人认为有错时,或者法院认为没有错,而检察院认为有错时,或者当事人与检察院都认为没有错,而法院认为有错时都可能导致申诉、申请再审或再审活动的产生。其次,有错必纠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是不是只要法院的判决错了,不管什么错、不管哪一级法院(含最高人民法院)的错都得纠正?以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的条件,会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同时,会导致法院先入为主。如果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没有错误,会使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自相矛盾,反而加剧当事人申诉。在新证据方面,法律也没有作具体的规定。3、关于时间方面的问题,由于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使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案件申诉时间长达几十年以上。4、审级(次数)方面,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可以提起再审?为什么检查机关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抗诉?为什么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直申诉到最高法院?为什么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时,当事人还可以上诉?

  总之,这种传统的审监模式使得实践中产生一些不良后果。

  (一)使诉讼秩序混乱,导致当事人无理纠缠形成大量上访老户;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都进行监督,最后形成终审不终的局面。

  (二)出现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只要有一线希望,当事人就要申诉,最后集中到法院讨说法。最高院、高院不给说法就不罢休,答复不满意就找人大、找政协、找检察院。

  (三)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反复审理,形成诉累。

  (四)终审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

  (五)对终审裁判既判力的影响巨大。案子改了,牵一发而动全身。

  (六)对司法公正有巨大影响。老百姓到法院讨公正、讨说法是对的,但什么是公正、什么是司法公正?没有客观标准。另外,再审提起的前提是判决确有错误。反过来说,法院经常搞错误裁判,因此要错案追究、违法责任追究。但“错案”不应当经常使用,一个国家法院的错案比比皆是,并不利于国家形象,也不应该是这种状态。(七)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法院本来应该是居中裁判,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现在,法官成了被告,成了原被告的共同被告。

  分析产生以上不良后果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本身的组织体系和审判程序存在问题是导致滥诉的重要原因。两审终审制是申诉泛滥的根本原因。首先,由于地方保护、司法不独立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老百姓在当地是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的。于是当事人只好到外面、到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其次,二审终审的虚无化也是导致“四无限”的重要原因。有的法院不好好利用二审,而是随便作出一个生效判决,老百姓不服,当然会申诉。第三,各审级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也是产生无限申诉的重要原因。

  2、法官的素质问题、司法质量低也是产生“四无限”的重要原因。

  3、错案追究制也是当前审判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错案追究使法官与案件的结局直接发生牵连。法官成了当事人,因此,即便有错案也是设法阻挠纠正,从而使矛盾激化无限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中国司法病症的总爆发。

  4、社会期望值不合理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

  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方面不切实际的渲染,因此,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司法现实情况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活动本身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司法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公众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感。另外,人们对司法的认识与法院办案规律相矛盾也导致无限申诉。法院办案是按法律事实,以证据为依据进行的。而实事求是追求的事实真实,二者出现矛盾后,很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因而申诉。以上种种原因最终导致刑事再审制度“终审不终”,这有违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保障司法救济的特殊程序,必须通过改进和完善制度价值,弥补实践中的不足使之真正成为“公正与效率”相一致的救济制度。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针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其根本出路就在于诉讼理论的更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具体而言,应对传统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的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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