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购买、出售****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正处于哺乳期,目前依法被取保候审。待哺乳期届满,余某某也将被以相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案相关购买****人员也被以购买****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售、购买****或者明知是****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购买、出售****,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稳定的经济生活,而且会直接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本案是区检察院起诉的区内首宗购买、出售****案,今后,区检察院将加大对此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保稳定保民生的职责,为番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图/文 丁山海 番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