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宠物殒命,无理索赔 这是2004年7月初我接手办理的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也是当地闻名一时的本地人与外地人发生纠纷的案件。案件的起由简单得令人难以置信——两只狗打架,继而两只狗的主人被卷入这场“风波”。犬吠人呼,在风波中,逞一时之快的狗主人付出了血的代价。 事件的两方是在同一个装饰城内开店做生意的邻里。两家的男主人都喜欢养狗,不同的是本地人赵光鹏养的是一条时下流行的宠物小狗,而外地人金良轩(即本案被告许恩飞的丈夫)养的是一条黑面獠牙的护院大狗。赵光鹏做的是玻璃雕刻生意,金良轩做的是不锈钢门窗生意,两家的生意不但没有冲突,甚至还能经常互相介绍生意。而且赵家做饭的地方就在金家的屋后,拐个弯就到了金家,所以没事两家经常走动,关系一直就很不错。但不幸的是,一起意外发生的狗咬狗的事情却使两家结下了恩怨。 那是 第二天,赵光鹏又来到了金家店里。进门之后,他开门见山地提出要求,要求金家就金家大狗咬死赵家小狗一事予以赔偿。畜牲惹祸,罪本不在人。金家夫妻虽然老大的不情愿,但自己一个外地人,又能怎么样呢?何况两家还有多年的交情,最后表示愿意赔偿赵家当初买狗的花费——160元,以息事宁人。事情发展至此似乎既顺理成章也无可厚非,但是,赵家却不肯就此罢休。赵光鹏见金家已经答应赔给他狗本,就又要求金家额外支付赵家500元小狗的感情费和抚养费。这一要求提出,金家夫妻勃然大怒,当即拒绝了赵家的无理要求。他们想,一只小狗竟然要什么抚养费,这不明摆着欺负他是外地人嘛!如果此头一开,自己以后怎样在这装饰城中立足?更何况,金家的狗是关在笼子里的,小狗是自己跑到金家的狗笼里边才惹出此事的,金家答应赔偿160元的狗本就已经很不错了,赵家这样开价不是在敲诈勒索吗?见金家语气坚决,赵光鹏遂骂骂咧咧地悻悻离去。 案发:冲突升级,鲜血飞迸 宠物殒命却又索赔不成的赵光鹏一直心中不快。 一进门,赵光鹏就问道:“你家老金在不?”看到对方人多,而且个个气势汹汹,其中一个手里还拿着根电击棍,许恩飞立即产生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心想:不好,要出事!所以,略微迟疑之后,她矢口否认,推脱说老金不在家中。而非常熟悉金家情况的赵光鹏并不相信,径直走进了里间的卧房,发现老金果然就在床上休息。于是两人又开始了关于对狗赔偿的争论,这时气氛越来越紧张。争论未果的情况下,赵光鹏怒喝道:“走!先把他们家的狗砸死,砸死这个王八旦!”。说着,一群人就往店外走。他们捡起旁边的碎砖、碎玻璃等物,就往狗笼里砸,金家的大狗立时被砸得狂吠不止。一时间,院子里狗声、人声混在一起,一片嘈杂。许多看热闹的人见状也纷纷围了过来。 这时,听见自家爱犬的狂叫之声,许恩飞从办公室与车间相连的侧门来到了车间,跑了出来,看到了眼前这一幕,心中非常愤恨,骂道:“赵光鹏!你凭什么砸我家的狗?你不是个男人!又不是我家的狗跑到你家狗笼子里的,是你家的狗自己跑到我家的狗笼子里的,我家凭什么赔你?!”正在火头上的赵光鹏干脆放下狗不打,转而对许恩飞动起了手脚。六、七个人一拥而上,拳脚相加。金良轩眼见自己的妻子被他人殴打,拼了命想往车间里冲,却被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赶来的赵光鹏的父亲、姐夫等人截住,双方扭打了起来。情形越来越混乱,金家店中的工人也闻讯赶来,加入了这场“战斗”。混战从屋外进行到屋内,厮打中,金家车间的玻璃门被打得粉碎,而势单力薄的许恩飞也很快被几个人摁倒在地上痛打。无奈中,她随手摸起地上的一块废木工板奋力反抗。眼见局势已经无法控制,被吓坏了的许恩飞的弟媳许慧阳终于报了警。这时,大家才发现赵光鹏带来的几个人中,有一个名叫阎维维的右眼被打伤,另一个人的头部鲜血淋淋,许恩飞和她的丈夫金良轩也全身多处受伤。 110接警后迅速赶到,受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许恩飞、赵光鹏及其赵的另一名同伴被110带走。当天被送往医院的阎维维,受伤的右眼球被迫摘除。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赵光鹏被允许赶往医院为阎维维交纳住院押金,而许恩飞当天却被留在了派出所,没有回来。次日一早,在家等候消息的金良轩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妻子许恩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又被移送看守所。万分焦急的金良轩开始与孝义市公安局进行交涉,但却无人理睬。无奈之下,他开始寻求来自其他方式的救助。 几天的时间内,他联系到了当地的浙江商会与建筑装饰商会寻求帮助,孝义市建筑装饰商会向孝义市委、市政府发出呼吁,孝义市市长在呼吁书上亲笔签字,要求孝义市公安局认真核查此事。 发展:律师介入,参加庭审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起明显的带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案件。几个身强力壮的男人对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使用暴力,最后自己受了伤,怎么说都是这几个男人的错,更何况还是这几个男人自己跑到别人家里实施侵害。但是案件的发展却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人都是本地人,在本地有着众多的关系和后台。市委、市政府希望尽快平息纠纷、稳定社会,而办案机关却明显偏袒一方。 因此,在妻子许恩飞被捕入狱后不久,金良轩就已经在孝义市本地聘请了一名律师,后由于对该律师不甚满意,金良轩又通过其他关系找到了我。当我接到这个案子时,本案实际上就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了。约见金良轩那天,已经被这起案件弄得筋疲力尽的他姗姗来迟。现实有时候真的很会开玩笑,据金良轩说,关押他妻子的看守所的大门还是他做的呢! 很快就到开庭的日子了。当我和我的助手崔艾栓律师一起来到孝义市人民法院门口时,便看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虽然知道马上就有一场恶战要开始,但因为事先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作为孝义市市委书记的李良森对此案十分重视,专门抽时间主动约见我,听取我对该案的意见,并向我保证会做到公开、公平地审理此案,所以我对此案还是很有信心的。这时,开始有人对我指指点点,低声嘀咕道:“这个是律师。” 一个持本地口音的老太太听到这里,不屑地“哼”了一声。我感到有些纳闷,开始往法院楼上走。 不一会,这个老太太又追了过来,说:“律师,对不起啊,刚才我以为你是那些打人的人的律师,我弄错了!这个女人太冤枉了,您可一定要尽力啊!”态度很诚恳。 我不由得笑了,觉得这个老太太真的很有意思。 来到二楼,法庭里面已经人满为患,连楼道里也挤满了人,而这已经是孝义市人民法院所能使用的最大的一个法庭了。当我们穿过人群进入法庭时,赫然看到几家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已经架设好摄像机,就等着庭审开始。后来听说,市里的许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也来参加今天的旁听了。 显然,今天的庭审规格已经非比一般。 我无形中感到了一种巨大的压力,也感到了一种冲动。仿佛一个战士,正进入阵地,准备投入战斗。 在被告辩护律师席上坐下后,不一会,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的三个公诉人也快步走了进来。主控人是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名副科长,据说这个公诉人是孝义市检察院公诉能力最强的人。按照惯例,开庭前我们一般会互相问好。但是当我看向他们,正准备向他们问好时,却见公诉人一副傲慢的神情,根本没有与我们问好的意思,甚至连看都没有看我们一眼,只好作罢。 我们静等着庭审开始。 法官开始鱼贯进入法庭。审判长由孝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亲自担任。不一会,审判长宣布开庭,要求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很快,一个瘦瘦小小的江南女子出现在了众人面前。她穿着一件红色短袖衫,下面是米色裤子,高跟鞋,头发有些凌乱。旁听席上一阵骚动,人们不相信,这么瘦弱的一个女子会是这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 开庭:出师不利,陷入被动 在例行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讼起诉状、被告人陈述事发经过之后,法庭很快进入到实质性法庭调查阶段。这其中,当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许恩飞赔偿342334元时,曾引起旁听席上的一阵骚动。审判长提示大家安静,并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许恩飞,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对不对? 被告人:不对。当天有六、七个人进了我的门市(业务室)。赵光鹏问“老金在不在”,当时老金正在和业务室前后隔开的里间睡觉。他们进去,问老金怎么办?后来,赵光鹏出来便同这几个人说把他的狗打死,打死这个王八蛋。我坐在椅子上,他们过去便拿碎砖和玻璃砸狗,我便往车间去,问他们为什么砸我家的狗。我边问边关门,他们便过来动手打我。我在门里,他们从外边打我,用手打,我也用手打,后来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上。打得我不行,我才从地上摸了一块木板乱打起来。 公诉人:被告人,现在我宣读你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公诉人:上述供词是不是你讲的?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被告人一连两句“不知道,记不清”,引来旁听席上的一阵窃窃私语。我不由得在心里替她着急,心里想:“这怎么能说不知道呢?这不正是你洗清自己罪名的最好机会吗?”我眼看着案件朝不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却一筹莫展。 公诉人乘胜追击,继续发问。 公诉人:我再宣读一下被告人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旁听席上又传出一阵窃窃私语。我心想:“糟糕!庭审一开始就对我们很不利。”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问。 原告律师:被告人,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在我问你个问题。你说你当时边说边关门,那么你怎么能看见他们砸狗? 被告人:我们那里是玻璃门,隔着玻璃门就可以看见。 终于轮到我发问了,我希望自己能够给她一些提示。当然,我的提示是希望她能够打消顾虑,配合调查,而不是一问三不知。 我说:许恩飞,我是你的辩护律师,我问你几个问题。今天当着法官,当着这么多的旁听群众,希望你如实回答,这也是澄清你自己的机会,可以吗? 被告人:可以。 我问:案发当天,业务室里当时还有谁在?进来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弟媳在,抱着她的儿子,老金在里间睡觉。进来了六、七个人。 我问:老金在里面,赵光鹏问你老金在不在,你为什么说不在? 被告人:我看到他们来的一伙人气势汹汹,就没敢说在,害怕他们闹事。 我不由得悄悄松了口气。显然,被告人已经找到了一些感觉。 我继续问: 他们会闹什么事? 被告人:我怕他们会打架。因为不久前我家的狗咬死了他家的狗。咬死后不久,他便找到我家要我家给他赔偿。我便对他说:‘是你家的狗跑到我家的笼子里被咬死的,我怎么赔你?’赵光鹏反驳我说:‘那你家的小孩跑到我家里,我把他打死,也不用赔?’ 我问: 被告人:是打架的,是“老二”叫来找事的。 我问:老二是谁? 被告人:就是赵光鹏。 我问:公诉人向你宣读的你的陈述,最后是否要求你签字? 被告人:我不识字。 我问:你是否清楚坐在那里的被害人阎维维,他的眼睛是否被你打伤的? 被告人:我不清楚。 于是我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再战:举证质证,迎来转机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第一份证据是被害人阎维维的报案材料,因为被害人今天就在法庭上,这份报案材料我就不念了。叫原告(即被害人)自己来说。 我一听,觉得奇怪,还有被害人阎维维的一份报案材料?阅卷时,我怎么没有看到?敏感的我立即举手反对。 审判长转过头,示意我发言。 我说:审判长,报案材料是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这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证据,我们要求宣读这份报案材料。 审判长犹豫了一下,说:受害人陈述完毕再宣读也可以。 我说:那好吧,我尊重法庭的意见。 审判长:受害人阎维维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当时27日,耿海宾过生日,我、赵光鹏、梁东东就一起去饭店吃饭。完后,去了赵的门市,喝得有点多。车开到铁南门市,赵光鹏先进去,赵光鹏与许恩飞已打起来,我就过去进行拉架,被许恩飞打了。当时还有耿海宾、赵光鹏站在我身后。 公诉人:下面我宣读阎维维 我心下奇怪,以为自己听错了,赶紧转过头小声问我的助手崔律师:“公诉人念完报案材料了?” 崔律师摇了摇头说:“没有”。 “你肯定?” “肯定!”崔律师回答。 我立即举起手,大声说道:“反对!” 这一声“反对”,打断了公诉人对病历的宣读。审判庭内气氛顿时紧张起来,所有人的目光也都集中到了我的身上。 审判长转过头来,允许我发言。 我说:我们是有言在先的。刚才公诉方称有被害人阎维维的报案材料,法庭同意先让受害人陈述完毕,然后宣读。现在被害人已经陈述完,为什么不宣读报案材料?我们要求公诉方宣读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审判长一愣,大家也都回过神来开始关注这个细节。 审判长:现在请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奇迹就在这一刻发生了。公诉人突然傻了眼,脸红脖子粗的样子,不知道该怎么办。很久,才吱吱吾吾说出一句话:“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有的是赵光鹏的报案材料。 ” 这个回答大大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也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我很快反应过来,立即说:各位法官,我们强烈抗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公然伪造证据。 旁听席上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三个审判员互相看了看,侧身交换着意见。正当我准备采取进一步的抗议措施时,审判长说话了:请公诉人注意方式方法,下面继续举证。 忐忑不安、脸色微讪的公诉人开始宣读孝义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被害人5月28日、 公诉人刚刚把阎维维的三份询问笔录念完,我立即要求发言。经审判长同意后,我说: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在宣读阎维维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即 公诉人:这个字就是“完”字呀。 我说:这个字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完”字!要不请公诉方呈上原件,我们一起辨认。 公诉人拿出原件,法警将材料呈给法官。法官低头看了看这份材料,叫法警把材料转给我。 我仔细看了一会,说:我认为这个字是“实”字,而不是“完”字。虽然从字形来讲,这个字确实不太好辨认,但是第一,从前后问话的逻辑讲,正是因为上一次没有说实话,所以这次要‘实事求是地讲’;第二,“完”字最后一笔是竖弯钩,而这个字明显不是,所以这份笔录上的字迹确是“实”字,而不是“完”字。 审判长问:“实”字和“完”字有什么意义上的区别吗? 我说:有啊,而且十分重大。因为阎维维在第一份笔录中说他并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打伤他的右眼,而在第二份笔录中却说是被告人用木工板打伤了他的右眼。我认为这是侦查人员在故意诱导被害人编造假证。 审判长说:行,这个问题等我们评议后再作结论。下面请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这几份证据进行质证。 于是,我转而问被害人:“被害人阎维维,刚才公诉人念的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三份笔录,你说的是不是都是事实?” 被害人:是。 我又问: 阎维维可能没想到我会把他的笔录看得这么仔细,顿时就被问傻了。旁听席上的群众开始骚动起来。阎维维显然有些着急了。一急就犯了错。 被害人说:我当时昏迷过去了。 我立即追问:昏迷了几天? 被害人:昏迷了五天五夜。 我继续问:这么说,你在 被害人抓头挠耳,不知所措。旁听席上哄堂大笑。 这时,原告律师急了:反对被告律师的这种问话方式! 我转而对审判长说:审判长,如果是其他细小情节的陈述,我认为有可能会由于事情已经过去有所模糊或者遗忘,但这一导致受害人直接受伤的情景对受害人而言一定是记忆犹新、历历在目的,他决不应当前后几次陈述大相径庭。第一次陈述时,他回答不知道被告人许恩飞用什么东西打他,这样的回答显然根本不能说明受害人的右眼是被被告人许恩飞用本案侦查中缉获的凶器——木工板造成的。所以在第二次陈述时,在公安机关的存心诱导和提示下——这从笔录中的“上次没有讲实话”,而非“没有讲完话”即可看出——他随即大刀阔斧地修正为被告人许恩飞“捡起一块木工板乱打”。其实这正说明了这是一份为了案件需要而编织的,企图陷被告人许恩飞于不实指控的虚假笔录! 审判长点了点头。 于是,我对已经手忙脚乱、满头云山雾水的阎维维继续追击:“被害人阎维维,在没有受伤之前,你平时的眼力怎么样?” 被害人:不好。 我继续问:我坐在这里,你能不能看清楚我? 被害人:能。 我问:我坐这么远你都能看到,那么,打架那天你去拉架,你怎么会一会儿拉到人家的脸上,一会儿拉到人家的脑袋上去? 阎维维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我趁热打铁,说:受害人阎维维根本就是在撒谎!受害人阎维维在 在我的凌厉攻势下,公诉方万般无奈,只好对受害人阎维维简单提了几个无关大碍的问题,便草草收场。由于已经到了下午一点,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这时,公诉人便有意识地来到我跟前,向我问好,原来趾高气扬的架势再也看不见了。我则礼貌地报以微笑。 继续开庭,各陈利害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由公诉方继续举证。 此时,公诉方提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证明 法庭首先传唤证人梁世孝出庭作证。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梁世孝的证言你听清没有?是否是事实? 被告人:记不清了。 我问:证人梁世孝,在 这其实是我在对方多人已经统一口径、歪曲事实的情况下的一个策略,意在打乱对方的阵脚。开庭之前,我曾经苦思冥想破敌的良策。 果然,这么细小的问题完全出乎了梁世孝的意料。他想了一会儿,手放在左侧脸,犹疑了一会,说:左边脸吧。 我追问:你仔细想想。 梁世孝的手又摸向右边脸:啊呀,不对,是右边脸。 我心下暗笑,继续问:右边脸吗? 他又摸左脸:啊呀,不对,是左边脸。 看到梁世孝像个猴子似的在法庭上表演,发言内容又翻来覆去,旁听席上有笑声传过来。 我问:被告人许恩飞打阎维维的时候,你们各自都站的什么位置? 梁世孝:许恩飞站在她的门市内侧,赵光鹏是在门市外站的,阎维维走上前去拉架。我是紧跟在阎维维身后。 我说:既然你站在阎维维的身后,你又怎么看见被告人的木版是打在阎维维的脸上的?你有透视眼吗?! 证人梁世孝无语。 我继续问:你刚才说阎维维是走上前去拉架的,可你在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笔录中又说,你看到“兔”(即阎维维)一只手拉住二宝身上,另一只手拉那个妇女。你真的见过这样子的拉架吗?别人拉架都是要把打架的人推开,你看到的却是要把他们拉在一起,是不是他们已经不打了,阎维维还硬要把他们拉在一起打? 证人梁世孝张口结舌,语无伦次。 梁世孝被带下法庭。继而传上来的包括本案的始作俑者赵光鹏在内的几名证人也被我采取同样的攻略,一一予以击破。只有赵光鹏在我问到他家养的宠物小狗据说平时也很厉害的时候,一语双关地回敬了我一句“哎,那——狗东西!”。事实证明,我的这个攻略是极为有效的。因为我紧紧抓住他们在证言细节上的自我矛盾和彼此的迥异,打破砂锅问到底,而对方显得手忙脚乱,神色慌张。结果有两个曾经参与打架的证人就不敢再上庭作证了,临阵脱逃。于是我毫不客气地指出:“各位法官,我们可以看到,公诉方适才传唤出庭的这几位证人均参加了打架,但是打架的当天,警方却没有及时做询问笔录,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该证据的时间上看出。而这无疑给他们串通一气,统一口径,诬陷被告人许恩飞制造了机会。但是,就是这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法庭质证中,他们言语支吾,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其伪证事实已经非常明确!” 至此,案发当日的情形似乎已经非常清晰,旁听的群众交头接耳,议论纷纷。 眼见公诉方阵脚开始崩溃,原告律师急了。他是省内某高校的一个法学教师,在法庭传唤证人许慧阳时,他就急着想表现一下了。 原告律师:证人许慧阳,案发当时你在哪里? 许慧阳:我一直在我姐姐家的门市内。 原告律师:案发当天,你可听见赵光鹏说“打死这个王八蛋”? 许慧阳:没有。 原告律师厉声喝道:许恩飞刚才在陈述中说,当天听到赵光鹏说“打死这个王八蛋”,你当天一直在现场,却说没有听到?你们两个究竟谁说的是真的?谁是在撒谎? 大家莫名其妙。许慧阳也愣着看那律师,一时不知怎么回答。 我一看原告律师这架势,就明白他是企图借用我刚才质问阎维维三份证言的方法,给许慧阳施压,心里又好气又好笑,立即大声反对:“反对!我认为原告律师的这种问话方式缺乏逻辑知识。我不反对别人学我的问话方式,但是不能学得这样囫囵吞枣!我刚才对受害人阎维维的质问,是因为同一个人针对同一个事实做出了前后完全不同的回答,才说其中必然有一次是撒谎的,或者全是撒谎的。而现在原告律师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实的回答。我们知道,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的人注意力集中,有的人不集中;有的人可能记忆力好,有的人可能记忆力就要差些。所以,两个人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证明其中某个人是撒谎的或者两个人都是撒谎的。 审判长:原告律师,注意提问方式。 原告律师立即哑了。 审判长: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方开始宣读证人刘桂梅 审判长:被告辩护律师,你对证人刘桂梅的这两份笔录有什么意见吗? 我说:我对证人刘桂梅的这两份笔录没有意见,只强调两点,一、这两份笔录恰恰证明被害人阎维维的右眼并不是被被告人用木工板致伤的;二、由于该证人是本地人,而且与发生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的客观性更应得到重视。 审判长: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孝义市公安局法医学技术鉴定服务部《关于阎维维右眼损伤致伤物推断的分析报告》:“ 我说:这份所谓的分析报告中称“阎维维的右眼有外伤史”,换句话说,阎的右眼本来就是有伤的,那么我们要求法院调取这个病历,看看这个伤究竟是什么伤?受害人阎维维的伤残认定已经是事实,我们不想多说。可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个伤就是被告人许恩飞的行为造成的。换言之,今天阎维维的右眼摘除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可能是旧伤复发,也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严重旧伤遇到轻微外力。而前面的法庭质证中我们已经看到对方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定是被被告许恩飞打伤的,而完全可能是受害人阎维维在地上滚打时,自己误伤的。因为在车间的地板上,到处都是原料和生产工具,这是完全可能的。 公诉人:反对!被告辩护律师大量使用“也许”“可能”一类的词眼,这样的推断性语言在法庭上是不足以为据的。 我说:各位法官,没错,我是大量使用了“也许”“可能”,这是因为我在依据对方提出的证据来判明事实的时候,发现确实会存在这多种可能性,而不是像公诉方所说的只有被被告人许恩飞用木工板致伤阎维维这一唯一的结论。而如果要认定许恩飞致伤阎维维,则必须要排除我所提出的这种种可能性,这个任务是应当由公诉方来完成的。在公诉方没有完成这个任务之前,我使用“也许”、“可能”这些字眼,恰恰体现了我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而不是主观妄断! 庭审异常激烈,原定一上午的庭审开了整整一天也没有完。眼看着已经到了晚上8点,大家饥肠辘辘。审判长只好再次宣布休庭。 法庭辩论,针锋相对 公诉方宣读了简短的公诉词。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法庭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也宣读了简短的代理词,认为自己是去拉架的,而不是去打架的,所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包括义眼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342334元。我作为本案被告许恩飞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昨天一整天的法庭调查,案件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下面我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我认为,被告人许恩飞是在自己的住所和经营场地,被强行闯入的以赵光鹏为首的包括所谓的被害人闫维维在内的多人行凶殴打之时,随手捡起地上的废木工板进行自卫的,因此无论是从被害人等人侵害的不法性和危害性,从侵害正在发生的时间性和紧迫性,从几个强壮的男人行凶殴打一个无辜的普通家庭妇女力量对比的悬殊性,还是从防卫达到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适度性,被告人许恩飞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是正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相反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来,鹏光门市的老板赵光鹏与被告人许恩飞家因大狗咬死小狗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家并没有任何过错,因为被告人家的狗一直关在自己的铁笼子里,是你赵光鹏放开你家里的小狗,钻进人家的狗笼子里被咬死的。但是在被告人家做了让步,答应赔他160元狗钱时,赵光鹏又提出了荒谬的500元钱的狗的抚养费,甚至还有什么跟狗的感情,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吗?试问,如果你赵光鹏不是仗着自己是本地人,觉得外地人好欺负,你敢提出如此荒唐无理的要求吗?而且,即使你赵光鹏认为你提出的要求是在理的,人家不答应,也只能依法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赵光鹏实际上自始自终摆出一副蛮横不讲理的样子,只要我提出来了,你就必须答应,甚至说出“你家的小孩跑进我家,我打死也不负责任”的话 ,连人狗都分不清。什么协商未果?根本就是不容协商,不答应就不行,不答应我就叫人收拾你。这不, 我继续说:这分明就是赵光鹏与被害人闫维维一伙有组织、有预谋的一次行动。你去赵光鹏家下象棋怎么闯到被告人家去了?你如果是与被告人家协商赔狗的事,你带上这么多人干什么?这分明就是威胁!就是恐吓!而且现有的证据也证明了这一情节,赵光鹏带着的七个人闯进办公室,问被告:老金在不在。被告说:不在。为什么明明知道自己的男人就在办公室里间的卧室里睡觉,被告却不敢说在?因为她看见了这伙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担心要出大事了,感觉到了危险和威胁,感觉到了恐惧,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的心理。但是,赵光鹏不罢休,直闯卧室,劈头一句话就是:“你赔不赔我的狗?”没有等被告人的丈夫金良轩说完话,调头就领着众人出去拿起碎砖、碎玻璃砸被告家的狗,要先把被告家的狗砸死。注意,是“先”把被告家的狗砸死,而不是砸死狗就与你善罢甘休了。因为他们是有备而来,来的目的就是要收拾你,我一砸,你肯定会管;你一管,我就打你。事实也果真这样发生了。当被告许恩飞责问他们“为什么要打我的狗”时,同伙中的赵光鹏、闫维维、耿海兵、梁世孝等四人就用拳头狠打了被告——也就是现在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个普通家庭妇女——一个字都不认识的妇女。谁拉架了?除了被害人闫维维说他自己是拉架的,而且一会说自己拉架时无意中碰了被告的头一下,一会又说拉架中碰住那个女人不知是头上还是身上,甚至在法庭上又说他昏迷了五天五夜,连说谎也说不圆满以外,就是闫维维的同伙梁世孝、赵光鹏说他是拉架的,但刚才的法庭质证已经证明了他们一个个都在说谎。事实毕竟是事实,因为现有的其他目击证人均证明看见被害人闫维维以及梁世孝、耿海兵都是帮着赵光鹏打被告的,而且均证实这伙人拳打脚踢、拽住这个女人的头发残暴殴打的情节,侦查机关为什么就偏听偏信,只听这伙组织打人的不法之徒胡说,而不听听其他在场的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的证言呢?因为如果仅仅只是赵光鹏一个人打被告,被告反抗时也会有目的地打赵光鹏,而不可能乱打,所以“乱打”二字本身就足以说明被告是在遭到众人围攻的危急情势下的无奈之举。对此,检察院的起诉书比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进步一点,即至少认定赵、闫、梁三人是打人的,不是拉架的,但是却遗憾地使用了“撕打”二字,四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撕打”,怎么撕打?因为撕打是你打我,我打你,是是非不分的,是不分主动攻击的一方和被迫防卫的一方。而事实上,赵及其一伙是处于攻击地位的,被告人许恩飞自始至终是防卫的一方,是在自己的人身遭到野蛮殴打、残暴行凶之时的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要说,正当防卫无罪,被告许恩飞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被告许恩飞无罪。 说到这里,我的话突然被旁听席上响起的一阵热烈的掌声打断。审判长赶紧提示大家安静。 我继续说:在被告现在站立的位置,本来是不应该由被告人许恩飞站在这儿接受审判的!站在这儿的应该是赵光鹏、闫维维一伙,因为由于他们的殴打行为,造成了这个可怜的妇女头晕恶心、头皮血肿、指关节肿胀全身到处擦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而由于这伙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而本来只负责处理治安案件的新义派出所却热衷于侦查本应是刑警部门侦查的案件,而且只侦查被告许恩飞的,对赵、闫一伙却置若罔闻,连治安处罚都没有一个,这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 第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闫维维的右眼所伤是被被告许恩飞用木工板击伤的。 首先,那份被控方用作证据的《关于闫维维右眼损伤致伤物推断的分析报告》,我们本来是不想多说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中,没有“分析报告”这类所谓的证据,更何况还是“推断”的,因此是一份牵连附会,不伦不类的东西。但是这份报告中却有一个重要的线索,即“根据案情和本部检查并结合孝义市人民医院病历,闫维维右眼有外伤史”,换句话说,闫的右眼本来就是有伤的,那么我们要求法院调取这个病历,看看这个伤究竟是什么伤? 其次,被害人闫维维在 再次,公诉方所谓的作案工具木工板做相关的司法鉴定了吗?这块木工板上是否留有被害人闫维维眼球组织一类的东西?没有!没有你就不能说是用这块木工板致伤右眼的,因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关联性,这块木工板就与本案致伤被害人的右眼无关。你指控被告人是用这块木工板致伤被害人的右眼的,但是又不能用科学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连闫本人也不知情,你的指控就是没有根据的,是凭空猜测的、推理的。这好比你指控被告持刀杀人,在你起获了这把刀以后,你就得说明:1、这把刀是被告所持,这需要被告的指纹等;2、这把刀上的血迹残留与被杀人的血型、DNA组织相符等,这才能说明这把刀跟这起杀人案有关。否则,假如现场有多人持刀,你怎么证明就是他这一刀杀的?而本案中,耿海滨的证人证言中就说:“我当时看见和赵光鹏撕扯的那两个男的一个拿着一块 我继续说:第三、怀疑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形。 我本来还想专列一章来对本案我方主张的正当防卫与控方指控的故意伤害,谁更有理,谁最符合事实,谁更具有说服力作一证据对比,但想了想又作罢。因为只要这个人是公正的,任何人来看这个案件的卷子,都可以得出被告人许恩飞属于正当防卫的正确结论来。然而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时,面对大量的更具有说服力的且与打人方与被打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直接证人的证人证言于不顾,执意要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使无罪的受到法律追究,有罪的却得到放纵,甚至连及时的相关询问笔录都没有,一个主要办理治安案件的新义派出所却执意办理一桩重伤害刑事案件,而且分明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因此不由得不使我怀疑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存在的徇私枉法的嫌疑。 1、在被告的弟媳打了110报警后,当时这个所谓的被害人闫维维的右眼伤究竟伤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为什么新义派出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只抓被打的被告,而不抓行凶打人这一方的其他团伙成员? 2、为什么当证人指证赵光鹏一伙的六、七人中,有人手持电警棍,新义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却认为电警棍与这次事情无关,只敷衍了事地顺便问了一句就不再追查了呢? 3、被告人本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而赵光鹏、闫维维一伙结伙行凶,情节严重,按法律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被告人家属两次报案均不立案侦查呢? 4、不许现场目击证人充分、自由的作证,叙述实际案情,却被斥为胡说? 5、明知被告人是文盲,却不作相关的证明询问笔录的内容与实际记录相符的视听资料? 6、被害人闫维维被挖的眼球呢?这也是物证,在哪里?究竟是谁毁灭了这一罪证?这不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了吗?刑诉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我们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追查。 7、明知本案中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均能证明被告人许恩飞是在被赵光鹏、闫维维一伙残暴殴打时才奋起自卫的,而起诉意见书却断章取义、偏听偏信,认定闫维维、梁东东是路过该门市部,是前去拉架的。如此明显的颠倒黑白,究竟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8、更要命的是,侦查人员做询问时,本应客观记录,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收集,可新义派出所凭什么断定闫维维“上一次询问时,你没有讲实话,这一次你要实事求是的讲”,以致造成被害人闫维维在第一次被询问(即事发当天)时还不知道自己的右眼是因何而伤,而在经过公安机关的诱导后,就知道是被被告人用木工板所伤了。用老百姓的话说,等于是“你上一次说的不行,应该怎么怎么说才行”。这不明摆着是要让被害人给被告人罗织罪名?!还有,也更明目张胆的是,公诉人居然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把赵光鹏的报案材料编造成是闫维维的报案材料,这种种行为究竟说明了什么?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最严重的抗议! 我的话抑扬顿挫、慷慨激昂。我仿佛忘记了自己是在给被告人辩护,而是在做一场激动人心的演说。我继续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同时也深切体会到了孝义市人民对被告人的同情和声援。每一个出过门的人都知道出门在外的艰辛,除非欺人太甚,否则出门人都是愿意忍气吞声的,相信尊敬的法官以及旁听的群众和人大代表们都能感觉到被告人夫妇老实巴脚,安分守己的为人,怎么可能是这么一个柔弱的女人站在这个本不是她站立的——也从来没有站立的过的地方?但我们细心一点看,实际上,从与赵光鹏昨天几句简短的问话中就可以发现,本案的发生又是偶然中必然要发生的,因为什么?年轻气盛!加上你是外地人,我就要欺侮你。我的车你不让我停在你门口,怕影响你的生意,不行,我偏要停,怎么的?因为你是外地人,你的狗咬死我的狗,不管是不是我放开的,而且是在你的铁笼子里,但你就得赔,光赔狗还不行,还必须赔狗的抚养费跟狗的感情。不赔?!对不起,那我就叫上人打你,你怎么着?!这是什么?这叫什么?真正的受害人成了被告,为虎作张伥,帮人行凶的打手倒成了被害人,天下就没有公理了?但是,我们不要忘了,现在毕竟已经到了社会主义法治时代,我们坚信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共和国的法律史不会忘记一切为追求司法公正而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人们。正义常常迟到,但迟早会到。我们期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的话讲完了,旁听席上鸦雀无声。我能够感觉到我的辩护词几乎把在场所有的人都感染了,连审判长也朝着我频频点头。突然,寂静的法庭里再次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审判长许久才反应过来,赶紧制止:“安静!安静!” 至此,我知道,这个案件无论它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都是已经是道义上的胜利者。今天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的,仿佛并不是被告人许恩飞,而是以赵光鹏为首的这伙行凶打人者,当然也包括这个所谓的被害人阎维维。 也许正是因为我的辩护有理有据、而且入情入理,公诉人自觉无法反驳,所以在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时,不知不觉就出现了严重的失误。 公诉人说:“听了被告辩护律师洋洋洒洒、长达万言的发言,我认为本案客观上是构成了正当防卫,但是由于被告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应当是故意伤害罪。” 听到公诉人竟然懵然说出这样的话,作为辩护方的我立即提醒法庭:“审判长,我完全赞同公诉人关于本案前半部分所作的结论。请法庭注意,公诉人已经承认被告人在客观上构成了正当防卫。而主观上,正当防卫恰恰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的,过失绝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很明显,正当防卫就是有目的地阻止犯罪。” 公诉人急忙予以纠正:“我说的不是‘客观’上,是‘形式’上。” 审判员席上有个法官在偷笑,旁听席上的群众也发出了嘘声,有人甚至不顾法庭纪律大声喊道:“你说的就是‘客观’上,不是‘形式’上。” 公诉人又一次显出他 “可爱”的尴尬模样。 最后,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已经浑身发软、心灰意冷的原告只好灰溜溜地表示同意,而我们则坚决地表示:不同意! 判决: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 签完字,我与我的助手崔律师径直往法庭门口走去。这时候,旁听席上的人就开始围过来。孝义市浙江商会会长抢前一步,竖起大拇指对我说:“陈律师,高!”被告人许恩飞的丈夫金良轩也挤了过来,两手紧紧握住我的手,非常动情地对我说:“陈律师,您的辩护这么精彩,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我对你都不会有半句怨言!”从二楼的法庭下来到一楼,一路上仍不断有熟悉的或陌生的面孔向我微笑。一时间,我仿佛成了刚刚从战场上凯旋的英雄。 在法院门口,在高高飘扬的鲜艳的五星红旗下面,白发苍苍、身体已经佝偻、专程从几千里以外的浙江老家赶来听审的许恩飞的母亲紧紧地一把抓住我的手,说:“陈律师,我女儿真是碰到‘青天’了!”她抓得是那么紧,而且有力,仿佛一个绝望的人突然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 我诚惶诚恐,无言以对。一个普通的律师何以能承载起这么高的荣誉?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可能。 判决当天,被告人许恩飞被释放回家。在我去领判决书的时候,庭长说,“我只能做到这里了,因为我是个孝义人。要是有什么不满意的话,上诉吧。” 我说:“这样判,二审肯定是要改判的。因为既然认定是防卫过当,罪名就不可能是过失伤害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之后,我们提起了上诉。最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许恩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改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酌情赔偿受害人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