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是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11-05-12 11:5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河北省正定县3名青年因为偷了一个下水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刑。被告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只是盗窃,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7月7日晚,曹会军、吴某
         河北省正定县3名青年因为偷了一个下水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被法院判刑。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只是盗窃,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7月7日晚,曹会军、吴某、谢某和另案处理的孙某聚在一起,盗窃了正定县一座立交桥下的一个下水井盖,随后以420元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后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刑法中规定,数额较大(8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才能构成犯罪,可一个井盖的价值不过四五百元。但正定县法院一审认为,曹会军等3人破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某、谢某因未满18周岁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1年6个月、缓刑2年。曹会军接到后提出上诉,认为他的行为只是盗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曹会军明知其盗走通行路面的下水井盖会发生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却依然实施该行为,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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