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认定及防范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在21世纪的今天,恐怖主义犯罪再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空洞概念。从灾难的洛克比到恐怖的911,再到今年的77伦敦连环大爆炸,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上危害性最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之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仅威胁一
  在21世纪的今天,恐怖主义犯罪再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空洞概念。从灾难的洛克比到恐怖的“9•11”,再到今年的“7•7”伦敦连环大爆炸,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世界上危害性最为严重的暴力之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仅威胁一个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且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冲击世界经济的发展。而我们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1934年10月,法国外交部长巴都和前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一世在法国马赛被纳粹匪徒暗杀。这是恐怖主义向国际社会的一次公开挑衅。于是,法国向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缔结反恐怖主义公约的建议。1937年11月6日,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27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了旨在更有效防止和惩治具有国际性质的恐怖主义的正式外交会议。会议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规定,恐怖活动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如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暗杀、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等暴力行为。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分别签订了1971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后者将恐怖主义犯罪描述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严重犯罪、绑架、劫持人质的犯罪、使用炸弹、火箭等危及人身的犯罪以及企图参与或参与从事这些犯罪的共犯等等。”事实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有组织性、残忍性以及极端性的特点。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一)恐怖性和残忍性。“恐怖分子最恐怖之处在于它将死亡与现代武器相结合。”现代社会高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蔓延提供了支持。在现阶段,恐怖主义分子可能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装置、细菌武器、毒气武器、甚至计算机病毒。许多人对1995年3月20日上午发生在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还记忆犹新。麻原彰晃的奥姆真理教将神经性化学制剂“沙林”投放在东京地铁的3条干线46个车站,数千人中毒,其状之惨烈令全世界震惊。

  (二)广泛性和跨区域性。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国际犯罪,无论是在阿拉伯世界,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在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到处都有恐怖主义分子的足迹。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恐怖主义犯罪的足迹更加广泛,跨国界、跨地域的恐怖主义犯罪有时甚至像探亲访友一样简单、平常。在这一点上,震惊世界的“9•11”事件是很好的例证。

  (三)高度严密的组织性和森严的等级性。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高度发达的有组织犯罪或者称其为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尽管同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犯罪成员之间联系比较紧密,有明显的领导、决策、指挥阶层或者首要分子。但所不同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更加紧密,组织纪律性更高,组织内部等级极为森严。以黑手党为例,这个历时几个世纪的恐怖组织,其内部结构的复杂性,曾令意大利警方的多次“围剿”行动无从下手。

  (四)宗教性和持久性。极端的宗教主义是产生恐怖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恐怖主义组织传统上包含强烈的准宗教的成份,因为只有非常肯定的信仰(或彻底的道德相对主义),才提供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要控制人的行为必先控制人的思想,恐怖主义组织成员之所以能“团结一心”,大多是因为其成员具有统一的思想信仰,这种信仰很能迎合人心向善的心理,恐怖主义组织的领导更常常把自己装扮成惩恶扬善的“救世主”、指点迷津的“领路人”。并大多创建了一套迷惑人、欺骗人的思想体系,且常常带有强烈的宗教迷信色彩,通过发行图书、手册、指令等,将这种宗教思想灌输给组织成员,毒化成员的思想意识,并不断强化,使其组织成员对其深信不疑。久而久之,在恐怖主义组织内部便形成了一种对抗世俗道德的文化氛围,也就是“亚文化”。这样,当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受命从事犯罪活动时,便能坦然面对,因为他们觉得是在用暴力救人、救世。二、国际反恐怖主义的立法及司法防范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个特别协调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了总的反恐政策,并及时出台了《反恐怖法》,要求全美各方在反击恐怖主义方面必须有快速决断能力,指出:“1、对恐怖分子不作任何让步,不达成任何协定;2、使恐怖分子为他们的罪行而受到惩罚;3、对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进行孤立并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4、提高那些与美国合作及需要援助的国家的反恐能力。”同时做好了地方、州、联邦三个层次对恐怖主义的立体防护工作。

  与此同时,英国上议院投票通过了《反恐怖主义犯罪和保安法》,明确提出“允许执法部门不经审判即可无限期在英国居住但在外国出生的恐怖活动嫌疑人”。

  2001年10月20日,来自欧洲40个国家的外长和政府代表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大会”,表示要组成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决议为基础的反恐联盟,在实施反恐措施的同时加强交流与合作,同意“竭尽全力争取尽快实施所有有关反恐国际公约”。同年11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就反对国家恐怖主义问题举行外长会议(也称世界反恐大会)。在会上,各国外长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安理会第1377号决议,发表了全球共同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严厉谴责恐怖主义,表示将采取持久全面的方式开展反恐斗争。

  我国长期以来也一直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恐怖势力与我国的分裂、恐怖势力相互勾结进行恐怖犯罪活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我国刑法第120条确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是我国首次在刑法中直接确定的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惟一罪名。美国发生“9•11”恐怖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合作的呼声日趋强烈。中国面对恐怖势力活动猖獗的客观现实,2001年11月13日时任外交部长的唐家璇在纽约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递交了中国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加入书,同日还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同时我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加入国际反恐公约中承诺的义务,以利于国际反恐合作和打击境内外恐怖活动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这个修正案是一部我国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法案,对我国刑法做出了以下补充和修改:(1)将刑法中原有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毒罪修改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2)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人根据他们在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分为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样更为符合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弥补了修改前的立法不足。(3)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4)将的犯罪对象由修改前的三种扩大为现在的四种,即在保留了原有的犯罪对象基础上又把“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作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5)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6)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改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7)增设了三个有关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新罪名: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三、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建立世界反恐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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