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林业案件看失火罪的法律构成

时间:2011-05-12 11:5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3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大帮村人陈宝福(被告人,1971年5月8日出生)在本村水牛岩山自留山的空地上堆积柴根、草茎、泥土等物,用火柴点燃灰积肥,而后回家。下午2时许,陈宝福在水牛岩山脚干活
  
   3、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被告人陈宝福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火灾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陈宝福在用火柴点燃灰积肥时,应该考虑到该行为可能引起周边柴草、林木燃烧引发火灾,但从陈宝福的行为看,他是出于疏忽大意不是出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火灾的发生,因而造成火灾。
   从以上分析来看,陈宝福的行为无论从客体方面看,还是从客观方面看,无论从主体方面看,还是从主观方面看,都符合失火罪的法律构成。同时,通过陈宝福案,我们对失火罪的法律构成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这必将有益于我们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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