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时间:2011-05-12 11:5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内容提要】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容,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2.由于本文运用的主要是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本文归纳的内容并不是恐怖活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法律特征(即恐怖活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典型的恐怖活动犯罪应该具有(但不是必须具有)的犯罪学特征。了解这一点的实践意义在于:尽管典型的恐怖活动犯罪通常都具有本文归纳的全部特征,但这不意味着缺乏其中部分特征的行为,就绝对不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出于社会性动机而为了维护本犯罪组织利益而制造社会恐怖的行为)。换言之,具备本文所归纳的全部特征的,必定是恐怖活动犯罪;但缺乏(或无法证明)其中部分(个别)特征的,并不一定就不是恐怖活动犯罪。
  3.如果主观方面缺少“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或者客观方面缺少“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行为”,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成为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因此,这两个特征可以说是恐怖活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定义为:“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4.在本文归纳的恐怖活动犯罪的所有主客观特征中,“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根本标准。它不仅在逻辑上与其他特征之间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正如本文所有的分析都集中指出的那样:由于制造社会恐怖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标准,在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收集、了解、证实恐怖活动犯罪所有的其他特征,都是为了一个最终的目的: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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