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内涵
时间:2011-05-12 11:5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综上所述,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又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在逃逸过程中,又有其他加害因素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