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宣判

时间:2011-05-12 11:5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日,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丰镇市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原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樊启有期徒刑3年;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原丰镇市二中总
          近日,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丰镇市“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作出:以教育设施判处人原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樊启有期徒刑3年;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原丰镇市二中总务处主任弋育有期徒刑3年,3年;依法宣告被告人原丰镇第二中学副校长刑志强、原丰镇市第二中学保卫处主任吕全有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9日,樊启主持召开了丰镇市第二中学行政会议,决定从9月23日下午放学后再补一节课。9月23日,教导处主任郭明虎让教导员于亚琴通知各任课老师于当日开始补课,时间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当时,该校教学楼楼道、楼梯处的照明灯全部损坏,不能照明。在补课前,该校教师刘五红向樊启提出教学楼楼道内照明灯已损坏,樊启忙于接待他人,未采取任何措施。下课后,学生急着回家,由于楼道内没有照明灯,底楼楼梯处的学生相继被挤倒,近百名学生被挤在底楼楼梯口及楼梯内,形成堆积,底楼楼梯护栏被挤倒,向外侧翻,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致使21名学生被挤窒息死亡,47名学生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启身为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对造成学生重大伤亡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弋育身为丰镇市第二中学总务主任,虽然案发时出差在外,但其出差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已经损坏。因此,不论其案发时是否在场、是否知道学校增加补课,亦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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