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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