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作者:曾宪权 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赵萍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萍是青岛某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11月17日晚,赵
  

作者:曾宪权

    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赵萍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萍是青岛某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11月17日晚,赵萍和朋友在青岛市新龙源大酒店就餐后欲离开酒店时,因酒店其他客人停放的车辆阻碍了赵萍车辆的行驶,赵萍与酒店保安秦国良发生争执后将秦国良面部打伤。随后,赵萍欲驾驶鲁UW0585号黑色马自达6型轿车离开时,秦国良趴在发动机盖上。

   赵萍见状,仍驾车沿热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为了将秦国良甩下车,赵萍开车快速行驶并左右晃动。车行至无棣路路口附近时,将行人周保峰、原梦娇夫妇撞死,并将秦国良从发动机盖上甩下致伤(构成轻微伤)。赵萍仍未减速,继续驾车行驶至胶州路和聊城路路口处,撞在他人汽车尾部。

   随后,赵萍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随后赶至的警察将其查获。

   案件审理中,原梦娇、周保峰的亲属以及秦国良均和赵萍及其亲属达成协议:赵萍及其亲属以现金方式赔偿原梦娇、周保峰亲属经济损失105万元;赔偿秦国良经济损失3万元。秦国良及周保峰、原梦娇亲属对赵萍的行为表示原谅,书面要求法院对赵萍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萍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事实清楚,充分,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萍主观上系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与积极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有一定区别,同时鉴于被告人赵萍具有投案、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节,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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