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以爆炸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3岁,四川省名山县人。1986年11月入伍,在新疆库车36107部队服役,1991年1月退伍后到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1991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原在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由于他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故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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