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易燃易爆设备是指:一、燃气,如煤气、天然气、沼气等安全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易燃易爆设备是指:一、燃气,如煤气、天然气、沼气等安全发生、储存、运送、使用的设备;二、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的生产设备、储存设备、运输设备。
     
    本罪的行为人因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易燃易爆物品产生泄漏、燃烧、爆炸,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危及公私财物的安全,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构成本罪应满足两个必备条件:一、行为人的表现是具有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如过失破坏煤气、天然气的输送管道、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设备;二、行为人的过失破坏行为造成了易燃易爆物品足以发生或已经发生了危险。
     
    认定本罪应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如果是因过失造成,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因过失破坏了易燃易爆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设备,如果不是设备,而是易燃易爆品,则不构成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这是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关键,行为人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具有专业技术或者实施专业操作的人员,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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