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现役军人的便利条件,使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而言,对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现役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行为的,就应当适用《刑法》第438条之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盗窃武器装备后加以非法私藏、持有的,按照对牵连犯罪的处罚原则,也应按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另外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然不足以达到国家和军队司法机关规定的立案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认定处罚。至于现役军人在部队已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退役后仍然继续持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或者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除犯军人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外,均可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