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11-05-12 11: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
2、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一年,张泽在一年里起诉。
3、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和有关证人证言的陈述,排除其他火灾原因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程序,《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仓库防火负责人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员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火点是在张泽租用的仓库开始,然后蔓延到邻居仓库,张泽租用该仓库存放农药,属易燃物品,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因此认定张泽对仓库失火应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清楚,认定适当,整个认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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