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及文物犯罪仍可适用死刑

时间:2011-06-29 13:0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 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 死刑 罪名,其中涉及文物 犯罪 的有三个,即 走私 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同时,盗窃罪死刑取消后,盗窃珍贵文物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其中涉及文物犯罪的有三个,即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同时,盗窃罪死刑取消后,“盗窃珍贵文物”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时应注意,立法并没有完全取消文物犯罪的死刑,涉及文物的犯罪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仍然可以适用死刑。

  一、武装掩护走私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的死刑,但同时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武装掩护”下走私文物,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的法定刑,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且要“从重处罚”。因此,对武装掩护的走私文物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仍然可以适用死刑。

  二、抢劫文物具备法定情形的

  在刑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抢劫文物罪,以文物为目标实施抢劫行为的,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从理论上讲,对抢劫文物而言,除第(三)和第(八)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法定情形都有可能具备。笔者认为,对进入文物管理、存放场所抢劫珍贵文物、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等情节,一般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而抢劫文物行为只要具备这些法定情形之一,就不排除死刑的适用。

  三、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有的犯罪分子采用爆炸等方式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的严重破坏。笔者认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危害了文物安全,同时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理,将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发掘出土的文物也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珍贵文物无疑同时具有财产属性。所以,对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应解释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文物犯罪仍有死刑适用的空间,从事武装掩护走私文物、抢劫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特定情形下同样面临着死刑的威慑,文物安全仍受最高刑为死刑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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