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向河沟中投“灭扫利”毒鱼被判刑

时间:2015-02-15 11:3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月1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邀约一起去毒鱼。当天,被告人林某华在农药商店内购买了二瓶灭扫利(农药名),后二被告人
  

 2月1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邀约一起去毒鱼。当天,被告人林某华在农药商店内购买了二瓶“灭扫利”(农药名),后二被告人来到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那佐村老街屯对面的“渭东沟”(地名),被告人林某华将购买得的农药全部倒入河沟中。该河沟汇入小河后往下游流淌,河流下游是国营那佐林场木材加工厂和母鲁老寨部分群众的人畜饮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遗留在现场的农药瓶中检出甲氰菊酯和硫丹农药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在群众用于灌溉田地、放养家禽、养鱼及人畜饮水的河段投放农药毒鱼,对河流下游的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华购买农药“灭扫利”、且是其投放农药下河毒鱼,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某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所投放的农药未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林某华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岑某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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