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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监管场所内有效地开展

时间:2011-05-12 13: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其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利用职权,这一腐败现象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部门,监管场所也是其中之一。目前,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
  

    就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而言,他比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法人代表的犯罪行为影响面更大,社会危害更深。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他们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代表者;其二,在服刑罪犯的心目中他们就是“政府”;其三,他们是改造罪犯灵魂的工程师。因为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服刑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在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常利用监管场所召开的中层干部会、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监管单位每月召开的中层干部例会,及时将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与其监管业务相关的事项和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检察任务,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传达学习、讨论,以此来提高其执法意识。

>其次,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组织他们进行学习讨论,以案说法,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笔者在实践中也曾将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违法减刑、假释的案例组织他们学习,对与会人员的灵魂触动很深,收效显著。

    再次,实行检务公开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将我们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打印成册,发至监管场所的各个监区和有关科室,让其自己来对照约束自己。

    三、发挥“三种人员”的作用,标本兼治

>预防监管场所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任务量大。那么,要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就得充分利用“三种人员”的监督举报作用,来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种人员”就是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犯人家属。充分利用这“三种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一是在监管场所内、外设立举报箱,让服刑人员及其家属随时进行举报。二是向刑满释放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利用他们急于返乡和无任何后顾之忧的心理,让他们留下宝贵的意见。我们有这样众多的“耳目”,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就能被随时发现。因此,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这样就起到了治标又治本的特殊作用。

    四、重点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展开预防

    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是党和政府对能够积极投入改造的服刑罪犯和身患重病者的一种奖励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关怀。但是,由于社会风气不正,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又被利益诱惑,致使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这一领域成了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具体表现。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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