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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混入喜宴伺机行窃 无业男子获刑

时间:2011-06-15 09:4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巫山一无业男子专挑喜宴行窃,将所盗现金和香烟变卖供自己挥霍。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贺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贺学军混进巫山县菜根香酒楼吃饭,看见同
  

      巫山一无业男子专挑喜宴行窃,将所盗现金和香烟变卖供自己挥霍。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贺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贺学军混进巫山县菜根香酒楼吃饭,看见同坐一桌的被害人纪万定将手提包放在座椅上。开席吃饭后,贺学军趁纪万定不备将手提包盗走,在取出包内5300元现金后将手提包扔掉。所盗现金被告人已挥霍。

  2010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粮食餐厅挂礼处,将被害人马大斌的三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民俗文化村酒楼,趁挂礼时人多拥挤,将被害人曾广全的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金都大酒店挂礼处,将被害人陈宗明的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他人,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贺学军在巫山县菜根香酒楼挂礼处,将一条硬中华香烟夹在衣服中准备盗走,在走到门外人行道上时,被他人发现将香烟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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