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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

时间:2011-05-13 12:0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辩护律师在中的特有权利
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人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例如:社会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虽然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同的,其辩护职责也是相同的,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权利是普通辩护人所没有的,

1.阅卷权

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查阅、摘抄、复制上诉材料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办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是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普通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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