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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杨刑事自诉状

时间:2011-05-12 10: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自诉人: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女,1957年5月15日出
  自诉人: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县××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对于我被提升为××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县教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学生章××、陈×等讲我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章××、陈×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马××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 ×、唐××、郭××、郑××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本状副本1份; 
 2.被告人用粪便抹脏的衣服1件(开庭时出示); 
 3.证人刘××、唐××、郭××、郑××可证明。刘××、唐××系该校教师,住校内教师宿舍。郭××、郑××系该校高二(3)班学生,住该校内学生宿舍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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