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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王刑事自诉状

时间:2011-05-12 10: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原告人:张,男,岁,族,县人,农民,住乡村 被告人:王,男,岁,族,县人,现任乡副乡长 请求事项: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
  

  原告人:张××,男,××岁,×族,××县人,农民,住××乡××村

  被告人:王××,男,××岁,×族,××县人,现任××乡副乡长

  请求事项: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罪,请依法追究其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于2001年8月16日下午4时许,来到我家催交征购粮食,我对他讲我应交粮食6000斤,现已交了3000斤,剩下的待麦子凉干后再交,王酒气熏天(估计中午喝了酒)的说我是刁民,是有意拖欠公粮。这时我的妻子李××说:“也真是的,乡政府供化肥的时候,只关照自己的七大妗子八大姨,交公粮就想起我们。”不料这句牢骚话,使王大发雷霆,他骂我妻子是“泼妇,明天再给你们算账!”,然后拂袖去。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带了六个年轻小伙子,开了一辆卡车,闯进我家,抢劫财物。共抢走24寸康佳牌彩电1部、威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缝纫机1部和被褥4床。我妻上前阻拦,被一小伙子推倒在地。听说这些东西都拉到了乡政府。整个抢劫过程,我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人围观,都可作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干部,应当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抢民财,已构成侵犯公民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追回我家的被抢财物,并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签章)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本状副本3份、书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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