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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_法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12月24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生效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生效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生效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生效时间】1996年12月2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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