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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_法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11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1997]9号
  • 【颁布时间】1997年12月11日
  • 【生效时间】1997年12月16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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