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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_法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11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4)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1997]9号
  • 【颁布时间】1997年12月11日
  • 【生效时间】1997年12月16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


      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


      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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