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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08月31日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年08月31日
  • 【生效时间】2001年08月31日
  • 【全  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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