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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_法律快车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06月29日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3)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颁布时间】2006年06月29日
  • 【生效时间】2006年06月29日
  • 【全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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