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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 1999年02月04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 【颁布时间】1999年02月04日
  • 【生效时间】1999年02月04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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