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1956年11月27日京铁法〔56〕办字第488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