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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追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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