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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8 执行日期:1957-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也未交付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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