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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804号 发布日期:1956-10-27 执行日期:1956-10-2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京高法刑字第957号函悉。关于对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京高法刑字第957号函悉。关于对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和的罪犯予以时,减刑前的日数是否折抵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准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关于对徒刑期已满而欠缴赃款的罪犯,可否判处易服劳役的问题,已用电话与你院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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