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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5-5 执行日期:1953-5-5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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