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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6-20 执行日期:1956-6-2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也未交付的,法律上对其职务、薪金、待遇、福利并未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调新职的亦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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