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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2-5 执行日期:1953-2-5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缓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邹万选,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姑无论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均须在缓刑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撤销其行政职务,这是因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利益,就不应享受国家政治权利,如撤职后仍留机关戴罪工作者,应不叙职位薪俸,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设在戴罪工作期间,已改悔而立功自赎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复职位。

   二、宣告缓刑,不等于判决,故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予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便其悔悟认罪程度而决定主刑的执行与否?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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