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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5-26 执行日期:1956-5-2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3日法办字第193号关于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可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3日法办字第193号关于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可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的请示已收到。我们原则上同意来文中所提的第二个意见,即:人的行为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罪,执行期满,如无新的就不应再处理;如回国后发现有新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应就新发现的事实,给予应得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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