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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790号 发布日期:1953-11-9 执行日期:1953-11-1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于9月10日介绍武凯同志来我院面商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兹函复如下: 一、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应将原物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于9月10日介绍武凯同志来我院面商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兹函复如下:

  一、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外,并应负;情节轻微者,可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惯买赃物者应从重处罚。

  二、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于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要求返还原物之权。

  三、窃盗犯已将赃物出卖者,应对失主或不知情的买赃者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以上意见供你们研究这一问题的参考,并希你们将对这一问题的确定的意见函告我们。你局9月10日送来的天津市公安局报告三件,随函寄还。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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