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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所欠私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院民字第二六二号呈悉。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西南分院: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院民字第二六二号呈悉。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判处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正当债务,得就没收的财产限度内酌为清理,如债权人与反革命分子系通谋或知情而借贷供其之用者,此种债务不特不予清偿,且属,并应慎重予以应得之惩罚。又在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所有的债权,也在没收之列,应予追缴。来呈所述之反革命特务分子李开源经处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其债权人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请求就中偿还债务一事,你院可以参酌上述意见慎重审查,妥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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