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分隔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