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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第3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

  第2款





(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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