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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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